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499號
TCEV,112,中補,1499,202305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游永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