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補字第1466號原 告 郭芬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杰間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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