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445號
TCEV,112,中補,1445,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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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皇星茶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麗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如律師
被 告 林庭安
陳家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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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星茶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