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蘇林明環即禾好商號
訴訟代理人 蘇世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杏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