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423號
TCEV,112,中補,1423,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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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傅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成佑葉俊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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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