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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267號
TCEV,112,中補,1267,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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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陳盈壽即長盈聯合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
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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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