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張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潤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8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