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7號
原 告 張正德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林靖傑
綺羅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佩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
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林靖傑應將門牌號碼為
臺中市○○區○○街000 號7 樓房屋、被告綺羅鄉管理委員會應
將綺羅鄉社區大樓之公共排水管線進行修繕,使原告所有門
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 號6 樓房屋回復至無漏水狀態
。如被告不予修繕,被告林靖傑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其所有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 號7 樓房屋進行修繕,修繕
費用由被告負擔」,此部分屬因財產權涉訟,應以原告在本
件訴訟倘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原告應陳報可得利益為若干(係主張回復原狀所需
費用即修繕漏水之工程費用?或房屋無漏水而未減損之市場
交易價值,按市場交易價值非等同房屋課稅現值)之證據資
料。是原告應具狀查報修繕上開房屋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
(如修復估價單或房屋鑑價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二人連
帶給付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請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㈡如原告未依上開說明查報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
相關事證,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利益,其標的
價額客觀現值無從估算為不能核定,此依第77條之12規定以
165 萬元核定之,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
之20萬元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 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