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曾元嵩
被 告 姓名住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2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112年度中補 字第10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 裁定業於112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