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葉哲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1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