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8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黃莉玲
被 告 顏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