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6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繹勛
被 告 葛艾樺即葛惠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2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4,100
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8日至97年6
月28日止,分35期每期應償還5,260元,並約定倘遲付分期
付款時,自應支付日之次日起迄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每日利
息萬分之5乘以貸款餘額,給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7年4月25
日起即未依約付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0,5
20元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被告係以郵政匯款方式全數清償系爭借款,惟被告因於101 年搬家而遺失部分繳款收據,原告起訴前致電催繳時稱:「 依電腦顯示之原始被告專戶繳款紀錄,雖後段期間均有繳納 ,但發現歷次其間尚有2期未記錄被告繳款」等語,被告欠 繳紀錄係原告臨訟製作,自不得請求,並主張時效抗辯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 0,520元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 書暨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債務人帳單(見司促卷第7-8、1 1頁)為證。惟被告以其業已由郵政匯款全數清償完畢及主 張時效抗辯為爭執,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兩造對被告於上開時間向原告借 貸系爭借款之事實,均不爭執,被告抗辯系爭借款已全數清 償完畢,經原告否認,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並勿 诶舉證以實其說,且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被 告所申設帳戶自94年7月23日迄今之交易明細紀錄,並無任 何匯款與原告之紀錄,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 17日儲字第1120091234號函暨其所附94年7月23日至102年3 月31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75頁) ;又經本院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4 月24日儲字第1120141755號函覆:「有關來函所附之交易明 細非葛○樺君(即被告)於本公司立之存簿儲金帳戶且00000 00-00***61非本公司帳號,請查明後另函惠示,俾憑辦理」 等語(見本院卷第103-105頁)。被告既迄未能提出任何已 全數清償系爭借款之證明,自無從作為免除被告應負舉證責 任之理由甚明,所為抗辯,欠缺所據,自難採信。㈡、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又依督促程序, 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法第125條、第128 條、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繳款之最後日期為97年4月25日,有前揭債務人帳單 在卷可稽,自已中斷15年之借款時效,原告關於系爭借款之 請求權時效應自97年4月26日重新起算15年,而原告於111年 12月12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收 件章戳可稽(見司促卷第3頁),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 ,尚未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被告所為時效抗辯,即無可採 。
㈢、再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 第1項所示本金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均已視為到期, 自應負清償之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