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51號
TCEV,112,中小,45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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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賴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34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至第9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17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至第9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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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