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84號
TCEV,112,中小,284,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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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8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唐聕婷

被 告 劉慧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被告戶籍地址遭退件,雖已對被告有公示送達。然被告申請電話門號時,尚留有2址即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未經合法送達,故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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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