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8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唐聕婷
被 告 劉慧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被告戶籍地址遭退件,雖已對被告有公示送達。然被告申請電話門號時,尚留有2址即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未經合法送達,故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