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280號
TCEV,112,中小,2280,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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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陳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
第6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全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起訴
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
應附繕本由本院寄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請
原告提出被告全鋒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請原告5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請附繕本2份由本院寄被告
):
1.提出與被告全鋒公司間拖吊契約或拖吊證明、付款單據,
拖吊車車號、司機姓名。
2.「聽從原廠指派的專業建議取消拖吊」意思為何?又「付
給司機3000元拖到熟識車廠」,既稱取消拖吊,又稱「拖
到熟識車廠」,有無矛盾?「付給司機3000元」之司機為
何人?與被告關聯?
3.「第5天拖回原廠」,係與何人聯繫?何人拖車?與被告
關聯?
4.表明請求被告給付3萬6000元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
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或其他?)。
5.提出租車費用單據。
6.被告為公司,原告既稱「聽從原廠指派的專業建議取消拖
吊」,何以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天租車費用?請表明完
整事實理由及請求依據,提出完整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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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