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799號
TCEV,112,中小,1799,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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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799號
原 告 廖營慶
被 告 蔡景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1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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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