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太子欣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健銘
訴訟代理人 沈智璿
被 告 葛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5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被告已繳清管理費而 請求撤回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