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324號
TCEV,112,中小,1324,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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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林志耕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5,434元,及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5,4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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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