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 告 江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99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62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7,15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