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717號
TCEV,111,中簡,717,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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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原 告 劉傳達吉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被 告 范綱育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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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