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005號
TCEV,111,中簡,3005,2023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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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
原 告 黃秀慧
被 告 蕭林淑女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應增加理由欄關於「本件因原告主張被告按月返還借款之匯款資料需待確認,故裁定再開辯論」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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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