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黃鉑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威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