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史書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史書諺間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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