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原小字第5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郭俊良
被 告 張亭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046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1,146元自民國11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2,0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