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2年度,133號
LTEV,112,羅小,133,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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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13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陳真蓉
被 告 俞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5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9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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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