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遠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正邦企業社即梁曉銀
上列當事人間給副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