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黃勝棋(原名:黃于山)
被 告 曾喬琳(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曾喬琳已於民國111年6月11日死亡,且 其無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鄭琬 屏、曾冠霖、曾琮源、鄭秀妹均已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62號拋棄繼承全卷查明屬實。 是被告死亡後已無人繼承,嗣經本院於112年4月13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陳報被告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已 於112年4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 告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