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原交簡字,112年度,41號
CPEM,112,竹東原交簡,41,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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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鍾玄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
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竟於民國前112年1月17日15時許,在新竹縣○○鎮○○○○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飲用保力達藥酒
2瓶後(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25分許,行經新竹縣○○
鎮○○路000號前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5時31分許對其施以
酒精檢測器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40毫克,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鍾玄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2692號偵卷第10頁至第12
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8頁)。 
 ㈡被告於112年1月17日15時31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40毫克,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
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附卷可憑(2692號偵
卷第15頁、第17頁)。
 ㈢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2692號偵卷第16頁、第20頁)
。  
 ㈣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將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
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則以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40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是被告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鍾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
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3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6月7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曾經因同一罪
質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
戒慎其行,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又無視他人
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再次為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顯見其刑罰
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被告
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構成累犯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之論罪
科刑暨執行紀錄,竟仍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0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嚴重危及
道路交通安全,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
念,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
成人員傷亡,兼衡被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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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