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寶華(原名郭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1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保華於民國106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定
自106年6月9日起至111年6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5月22日止累計4,318元未給付
,其中3,889元為本金、42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889元 郭保華 自112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