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歐榮森
債 務 人 陳維麟
王淑蓮
陳維山
陳維雄
陳彩秀
陳維忠
陳維民
陳彩娥
陳彩珍
陳彩明
陳彩萍
陳彩芬
一、債務人陳維麟、王淑蓮、陳維山、陳維雄、陳彩秀、陳維忠
、陳維民、陳彩娥、陳彩珍、陳彩明、陳彩萍及陳彩芬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0,91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