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8號
KMDV,112,司促,488,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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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歐榮


債 務 人 陳維麟

王淑蓮

陳維山


陳維雄

陳彩秀

陳維忠


陳維民


陳彩娥

陳彩珍

陳彩明

陳彩萍

陳彩芬


一、債務人陳維麟王淑蓮陳維山陳維雄陳彩秀陳維忠
陳維民陳彩娥陳彩珍陳彩明陳彩萍陳彩芬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0,91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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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