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0號
KMDV,112,司促,460,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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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國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1,85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國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7028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4月25日止累計131,850元未給付,其
中127,025元為消費款、3,534元為循環利息、1,291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46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27,025元 陳國平 自112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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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