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號
KMDV,108,訴,36,2023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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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吳燕秀
被 告 吳玥璉

林黎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 度上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訴訟結 果為依據,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在另案訴訟事件程序終 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另案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以 111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業經本院調 閱另案訴訟事件全案卷宗查明屬實,被告吳玥璉並對該最高 法院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經駁回在案,此經本院與被告 吳玥璉確認無訛,有本院112年5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存卷 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訟原因已消滅,自 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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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