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關詩瑩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王裕泓律師
被 告 鄭功信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1240號),不服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
議之處分(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關詩瑩(下稱聲請人 )以被告鄭功信涉犯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 ,向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 民國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40號為不起訴處分(下 稱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福建高等 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於同年2月9日以 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號處分書(下稱駁回再議處分書)駁回 再議之聲請,於同年2月17日送達該駁回再議處分書,聲請 人並於同年2月21日委任吳榮昌、王裕泓律師向本院聲請交 付審判等情,有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 書、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閱全卷查 明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經加計在途期間後,尚未 逾越前開法定10日期間,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我與被告原為情侶,被告因分手而 心生不滿,於111年11月8日至11日間,在LINE群組「金門八 卦版」上以暱稱「啊哈哈.....」向群組內成員散布我欠錢 不還之不實訊息,並公布我個資及謾罵,造成我名譽受損。 我認為該暱稱係被告所用,已妨害我名譽並構成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20條第1項而該當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爰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乃制衡「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職 責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為審查,藉以防止檢 察機關濫權。又法院於審查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時,就刑事 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所謂「得為必要調查」之解釋,即 調查證據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 人新提出之證據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外之證據;另法 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 提起公訴之情形,即該案已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法院對 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如該案件仍須另行 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 度並無如同再議制度得發回原檢察官繼續偵查之設計,法院 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為無理由裁 定駁回。
三、經查:
㈠檢視聲請人所提出之「金門八卦版」社群對話紀錄截圖(偵 卷第27頁),其上並未留有任何資訊足供辨識暱稱「啊哈哈 .....」之真實身分,首足認定。再依檢察官所附「向LINE 公司調取資料注意事項」(偵卷第197頁),聲請人告訴之 罪名不符合得調取之犯罪類型,無從藉由發函調取而確認暱 稱「啊哈哈.....」之真實身分甚明。
㈡另由被告與聲請人間之對話紀錄(偵卷第193頁)觀之,聲請 人於109年10月間傳送「我要趕快湊一湊,看還差多少,我 還要再想辦法」之文字訊息,被告則回覆「之前貸款還有賺 的錢都拿去給你運用,才會累積這麼到140萬金額,是還好 後來有標會返還40萬,講坦白的,…我們才又開始聯絡,現 在又扯上錢,我難道不會胡思亂想嗎…還是我只是個工具人 提款機…錢周轉是一定有…但是妳有想過這些錢怎麼歸還嗎… 又深怕幫忙妳,自己又踢鐵板像工具人…錢越卡越多…一言難 盡」等文字。由上開對話觀之,聲請人應有資金需求,且被 告曾交付聲請人不少金錢,或雙方間除感情外,尚存金錢糾 葛。
㈢在此情形下,即便暱稱「啊哈哈.....」之使用者確係被告, 然其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亦係根據上開事實作為基礎,提 出其個人主觀並與事實有關之意見評論或表達,而屬言論自 由保障範疇,並非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用語縱 讓聲請人感到不快,究非杜撰或子虛烏有,甚或無意義之謾
罵,自難僅因發布該言論即逕指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意,或 欲散布聲請人個資,藉以損害聲請人利益,或意圖謀取本身 或第三人之利益,自難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責相繩。
㈣聲請人雖再稱:被告曾使用暱稱「朕」,在「金門八卦版」 社群發表「關關有錢請律師撥電話給我協調,沒錢歸還,還 真是好笑」之不實言論,導致我信用、名譽受損等語。結合 暱稱「啊哈哈.....」之使用者以第一人稱觀點發表如附表 所示貼文,已侵害我名譽,「新X地餐廳」、「關詩X小姐」 亦足特定是我而侵害我個資等語。惟核,前已審認,聲請人 有資金需求,被告因而交付不少金錢予聲請人,雙方間存有 金錢糾葛,在此情形下,被告縱發表如附表所示尖銳言論, 甚或「有錢請律師,沒錢歸還」,而使聲請人不快,亦無由 遽指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意,或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所定之罪。遑論本案尚難認定暱稱「啊哈哈.....」即係被 告使用之帳號。
四、綜上所述,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資料,被告是否妨害名譽或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尚存合理懷疑而未達於起訴門檻。原 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之認定,於法並無違誤。從 而,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王鴻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附表:
時間 暱稱 發表內容 111年11月8日21時56分 啊哈哈..... 各位注意⚠ 新X地餐廳 關詩X小姐 經營關X團購 欠錢不還 惡意躲避 用各種理由借取了百萬的款項, 原本好心,幫忙妳度過難關... 沒想到事後卻不肯還錢,避不回應 不要臉的不認帳,當我是提款機是嗎?一開口就要借錢,有錢經營團購網,請儘速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