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號
KMDM,112,單禁沒,10,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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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合計淨重零點壹壹壹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零捌公克、含袋毛重零點參貳零零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個、標籤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陳國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 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袋(白色結晶體), 合計淨重0.1110公克(驗餘淨重0.1108公克、含袋毛重0.32 00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4日航藥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卷核實, 該扣案物品為違禁物無疑,除鑑驗時取樣部分已滅失外,其 餘部分及其包裝袋1個、標籤1個(無法與毒品析離),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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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