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正元
被 告 鄭澤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
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