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46號
原 告 翁自得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鄭永得
劉思筠
1、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2、另請原告提出主張被告有何無法律上原因之行為,併對被告
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不當得利之法律上依據)
之民事起訴狀及佐證資料到院。
3、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院既為中立裁判者,
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何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如
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地方法院之免費法律諮詢服
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自身訴訟權益,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