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418號
CCEV,112,潮補,418,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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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蘇美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鑫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4,40
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3,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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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