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瑞蘭、王進壽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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