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377號
CCEV,112,潮補,377,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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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黃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景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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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