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聲字,112年度,12號
CCEV,112,潮簡聲,12,202305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錦雀
相 對 人 孫育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該規定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以 有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聲請、訴訟、請求、抗告事件為前提要 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6號、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13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 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4091號事件 受理,並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在債 權範圍內收取扣押金額部分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在案,惟 聲請人早有意還款,上開執行命令已造成聲請人於任職公司 名譽受損,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有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 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 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等情,有本院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可稽,故聲請 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