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743號
CCEV,111,潮簡,743,2023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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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滿雄


視同上訴鍾李海珍

李欽超
李欽基
李欽彥
張李善惠
李善嫆
李春月
鍾明彥
鍾照彥
鍾琇瑩
李永康
李梅蘭
李菊蘭
李桂蘭
李秀蘭
李宗仁
李秋枝
徐瑞安
徐瑞榮
徐成諒
徐瑞英
徐冬英
徐秋英
李興杰
李興強
林志敏
林志諭
林郁芳
李盛輝
李紹棠

李美溶
李欽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潮簡字第743號確認界址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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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