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716號
CCEV,111,潮簡,716,2023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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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鴻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汪新博
訴訟代理人 張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
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4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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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