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30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金華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陳登洲
賴其樟
洪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潮簡字第3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6,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