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1052號
CCEV,111,潮簡,1052,20230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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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吉瑞
洪豪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春貴
陳和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潮簡字第1052號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
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對於繳納上
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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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