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2年度,3號
SDEV,112,沙補,3,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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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利全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俊宏、蔡勝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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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