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29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塑汽車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蘇文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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