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260號
CDEV,112,橋補,260,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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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邱文慧
被 告 楊揚銘新濠當舖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揚銘新濠當舖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新臺
幣(下同)45萬元債權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5萬元;
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車號000-0000、AAB-980
0之車輛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萬3,000元(
即原告主張上開車輛現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萬3
,000元(計算式:45萬元+113萬3,000元=158萬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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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