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244號
CDEV,112,橋補,244,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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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陳宜湞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柏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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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