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12年度,15號
CDEV,112,橋司補,15,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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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有利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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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