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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小調字,112年度,1007號
TYEV,112,桃司小調,1007,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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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梓謙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 用新臺幣47,425元,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 讓與聲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目前在 法務部○○○○○○○○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出 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 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準此,本件 無從以通知使相對人到場調解,故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為 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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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